业务范围
二、诉讼业务
 (一)、民事诉讼代理:

  代理一方当事人参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二)、行政诉讼代理:

  代理当事人参与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

9、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刑事诉讼

1、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亲属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委托,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辩护人。

2、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3、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4、接受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5、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立案或撤销案件的决定后,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或起诉。